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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转换与春运叠加是否会加大疫情风险?卫健委回应******

  今天(1月8日)开始,我国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目前全国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总体态势如何?政策转换与春运叠加是否会加大疫情风险?我国的医疗资源准备兜不兜得住老百姓的就医需求?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总台央视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

  总台央视记者史迎春:实施“乙类乙管”以后,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核酸检测了,这样老百姓对于整个疫情情况的了解只是来源于身边的感受。从全国来看,现在我们疫情形势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2022年12月中旬,全国发热门诊的就诊量进入了一个快速上升的阶段。到12月下旬和2023年元旦的时候,急诊量进入了一个高峰期,急诊高峰意味着重症救治的高峰也同步到来。从现在全国的情况来看,全国主要的城市,也就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包括一些计划单列市,这些中心城市正在渡过或者已经渡过感染的高峰。现在从这些大城市的情况来看,急诊和重症的高峰,尤其是急诊也出现了回落的迹象,重症救治是处在一个高位平台期。在春运之前,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实际上也已经迎来了感染的一个高峰。根据这个趋势来看,在春运期间有可能会迎来这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急诊和重症的一个发病高峰。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乙类乙管 ”提出把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冠病毒感染,但从老百姓实际的感受看,肺炎的人数并不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在之前每一版的诊疗方案里,轻型是有发热、咳嗽、咽痛这样一些症状,但是轻型是没有肺炎表现的。普通型就是出现了肺炎了,从2022年我们国家的奥密克戎临床病例的分型情况来看,出现肺炎,也就是普通型的占比还是相当低的,不到10%,大概是8%左右。现在因为感染的基数大了,出现肺炎的绝对数值一定是大的,因为我们国家人口基数大,再低的比例,变成绝对值,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总台央视记者史迎春:在春运的背景下,我们1月8日开始实施“乙类乙管”,您觉得这个高峰会不会超过前面的高峰?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因为我们国家人口主要还在这些大城市,人口数量大、密度也大。这些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主要中心城市已经渡过了感染的高峰。现在有一些中小城市,包括农村,应该说感染率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所以我认为在春运期间、春节前后不一定是一个感染的高峰,但是有可能会出现急诊和重症的高峰。

  焦雅辉介绍,从去年12月到今年年初以来,全国三级医院,包括地市级医院、县医院急诊和重症监护室的床位使用率快速增长。记者在梳理官方公布的数据时发现,截至去年12月25日,全国二级以上医院重症床位使用率约为54%,而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医院重症床位的使用率达到了约为80%。城市和农村同时出现感染率增长的局面,我国的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任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焦雅辉介绍,早在去年上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已经印发了应对奥密克戎大规模感染要做好准备的工作方案。去年11月下旬,国家卫生健康委再次印发了要求各地加强医疗资源准备工作的方案。方案指出,各地要抓住窗口期,加快推进各项准备,二级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要接诊发热患者,配备常用退烧药、中药,要求把方舱医院升级改造成亚定点医院,对各级医院的重症床位的比例、人员培训都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实施“乙类乙管”后,我国疫情防控工作重心从预防转向救治,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目标,刻不容缓做好医疗资源准备。

  1月7日,一年一度的春运拉开帷幕。1月8日,我国正式实施新冠“乙类乙管”。对于即将迎来的大规模人员流动,焦雅辉表示,在春节期间,更大的考验在于农村的重症救治压力。农村地区急救体系相对薄弱、救治资源包括人员药物等相对缺乏,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农村的重症病人能不能及时转上来。

  总台央视记者史迎春:上一次您在接受采访时说“药能下去,人能上来”,这个“人上来”是怎么安排的,有没有一些准备?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中组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几个部门也牵头专门制定了一个农村的疫情防控方案,并且提出要按照脱贫攻坚的五级书记抓脱贫这样一个模式,由五级书记来抓农村的疫情防控。特别是要求基层的党组织、村里的两委,包括县乡的党政组织,要组织车辆、组织运力,在出现农村重症患者的时候,快速协助把这些重症患者转运。首先最起码要转到县医院,如果超出县医院救治能力,如果患者还能够转运,那就转到城市的三级医院。我们要求市县之间建立这种转诊的绿色通道,如果转不了,那就三级医院的专家团队带着设备下来驻点到县医院,来帮助开展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从整个疫情防控来看,您觉得这三年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我们从体系上、能力上、人员队伍上、应对的心态,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了很大的不同。从临床上看到的病情来讲,虽然大家感觉现在肺炎比较多,但是从临床上反馈过来的信息看,同样是肺炎,现在的肺炎和三年前的肺炎,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现在的肺炎绝大多数经过及时治疗和干预,是可以拉回来的,也就是说可以治好的。而且波及的人群也不一样,三年前在武汉波及的人群主要是青壮年比较多,现在波及的人群更多的是脆弱人群,就是高龄的、有基础疾病的,最重要的是没有接种疫苗的这些人员,受波及影响的范围更大。所以我觉得变化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曙光就在前头”,我觉得我们一定能取得胜利。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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